北京東城區煙草專賣局審批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
實施主體:北京市東城區煙草專賣局
行政審批: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
申請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請材料: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類事項申請表(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產生)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公司或個體工商戶法人的有關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提供代理人有關材料
設定依據:
(1)《煙草專賣法》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3)《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十條第二款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第三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第三十三條: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4)《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機關。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 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當地指定窗口或平臺提出申請的,按政府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擬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部門重新提出新辦申請: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
(二)經營主體發生變化;(三)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第二、三、四款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以及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部門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持證人需要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業務3個月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業務1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停業前提出停業申請。申請停業期限應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且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恢復營業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內煙草專賣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補辦申請
北京煙草經營許可證2021年辦理條件,煙草零售許可證申請資料,煙草經營許可證辦理地區: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豐臺區,西城區,大興區,東城區,順義區,懷柔區,房山區,昌平區,平谷區,密云區,延慶區,門頭溝區,石景山區。
北京正德祥企業策劃事務所專業服務各區煙草許可證審批,零售煙草專賣許可證,批發煙草許可證;歡迎您來電咨詢合作,為您做好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