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從事網絡旅游服務核發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實施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北京市旅游條例》
《北京市旅游條例》
一、總 則
二、 旅游規劃和促進
三、旅游公共服務
四、旅游經營
五、旅行社和導游
六、景 區
七、 旅游客運
八、 旅游購物
九、網絡旅游服務
十、 一 日 游
十一、 民 宿
十二、 旅游監督管理
十三、法律責任
十四、 附 則
北京市從事網絡旅游服務審批業務經營許可證包含內容: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旅行社經營資質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允許旅行社通過平臺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旅游經營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十條 旅游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賠償。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賠償。
第五十一條 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為旅行社及其旅游產品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市旅游行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并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行業組織發現網絡信息搜索結果含有虛假旅游經營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虛假信息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市旅游行政部門、網信部門發現網絡信息搜索結果含有虛假旅游經營信息的,應當責令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
北京從事網絡旅游服務是旅行社或者登記注冊的旅游公司須先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可以上飛豬,美團,攜程等旅游服務平臺。
北京市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區域: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西城區,東城區,大興區,順義區,房山區,懷柔區,昌平區,平谷區,延慶區,密云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