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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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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不簽勞動合同,公司掉坑賠了8萬8!
2015年8月,張無計到開心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沒有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張無計月薪8000元。
2015年10月,張無計書寫一份申請,內容為自愿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不用公司繳納保險。
2016年9月,張無計離職,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爭議經仲裁、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無計于2015年10月書面申請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張無計應當預見該份申請所引發的法律后果,在可以選擇其他救濟途徑的情況下,仍然書寫該份申請,應認定系張無計的真實意思表示。
勞動關系雖屬特殊民事法律關系,但仍然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張無計在申請中明確表示不與公司簽訂合同,對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張無計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提起上訴】
張無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張無計認為,公司要求書寫自愿不簽勞動合同承諾,張無計提交的申請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公司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張無計出具的承諾內容,實際上免除了公司的法定義務,故該承諾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張無計支付未訂立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88000元。
南昌社保代繳的內容:
1、招聘錄用:按照人社部門要求辦理合法的招用工手續;
2、社保增減員;根據每月員工入職、離職情況辦理社保增減員;
3、待遇申領:員工各項社保待遇的申報;
4、社保繳費:每月按時向社保征收部門繳納社保費用;
5、公積金繳存:每月按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南昌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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